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罰款收繳入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其罰款的收繳,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按法律規定實行當場收繳罰款的,其罰款的收繳,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罰款代收機構
第三條海關、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處的罰款,由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代收。國有商業銀行代收有困難的,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協商確定,委托其他商業銀行代收。
第四條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由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代收。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地方行政機關所處的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共同研究,統一確定代收機構。
第三章罰款收據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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