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唐南京發電廠屬于高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四條 安全費用依據營業額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六條 企業編制計劃書的同時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安全標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培訓、職業病防護和勞動保護,以及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和預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如工程建設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治理、針對事故教訓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實技術標準及規范進行的設備和系統改造、提高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改造等。
(三)應急管理:預案編制、應急物資、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等。
(四)安全檢測、安全評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整改以及安全保衛等。安全法律法規收集與識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與維護、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技能競賽、安全文化建設與安全月活動等。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八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安全監察部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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