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1
醫院處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曾于20xx年共同下發《處方管理辦法(試行)》,但該試行辦法因牽涉衛生、藥監等多個部門職能范圍。常常遇到哪家都應該管,但哪家又都管不著的“真空問題”,該試行辦法實際已被“架空”。
新《辦法》將適用范圍明確為“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身上,以利于衛生部門行使處方監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
全國統一處方標準
新《辦法》對處方的格式、內容、印刷用紙顏色等都作了細致規定,并了處方標準。今后所有醫療機構的處方都必須按照標準印刷。處方分為前記、正文和后記3個部分:前記包括醫療機構的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是醫師的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等。
普通處方箋是白色的,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品和第一類處方為淡紅色。該辦法還對醫師如何規范書寫處方作出規定。
通用名處方有了可操作性
新《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還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藥品通用名”以什么為準是非常復雜和相當專業性的問題。為了給醫師們一個準確的標準,衛生部專門組織專家梳理了藥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經對最常用的20xx多種藥品的通用名進行了梳理,這項工作還將繼續深入進行。
開處方牟私利者出局
新《辦法》設立了單獨的一章來規定醫師如何獲得處方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權不同,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必須經過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后才有效;試用期人員開具的處方須經過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才有效;進修醫師則要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考核以后才能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醫療機構對醫師處方要實施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對于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兩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就要取消其處方權。醫師只要出現了以下6種情況的任何一種,就會被取消處方權: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不按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的。
“處方點評制度”是新亮點
新《辦法》的最大“亮點”是推出了處方點評制度,并出臺了處方評價表。處方評價表能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處方管理、費用控制等情況實施綜合評價。每個醫療機構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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