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保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環保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環保素質,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保護環境,減少職業危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呼石化公司)各單位。
第二章 主要內容及組織要求
第三條 安全環保教育內容分為基礎知識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礎知識教育的內容包括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安全、環保、消防、氣防、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各類事故案例;HSE體系相關知識等。技能教育的內容包括崗位安全、環保、消防、氣防、職業衛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項;崗位應急預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內容必須做到培訓率100%、考核準確率100%、持證率100%。
第四條 安全環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級教育、日常教育、專業教育和補充教育等。
第五條 公司領導和各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公司領導和各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再培訓由呼石化公司人事處組織,其主要內容為:
(一)國家、地方和上級部門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及管理職責;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事故應急處理及防治污染擴散措施及有關事故案例;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HSE體系相關知識;
(七)安全環保先進理念、文化和經驗。
第六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負責人應參加相應的安全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七條 各級專職安全環保監督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環保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一)對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每年再教育,由人事處和安全質量環保處共同組織,其主要內容為:
1、國家、行業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
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及消防技術、職業衛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識,特種設備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5、事故應急處理、防治污染擴散措施及有關事故案例的學習等;
6、HSE體系相關知識。
(二)對專職環保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由人事處和安全質量環保處共同組織,其主要內容為:
1、國家、上級部門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
2、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污染預防與環境治理、監測技術;
3、清潔生產基礎知識及煉化專業清潔生產技術方案;
4、事故應急處理、防治污染擴散措施及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八條 各專業管理部門和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環保教育由人事處組織實施,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安全環保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其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一)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上級部門及本企業的安全、環保、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二)本部門和本崗位安全、環保、職業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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