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違章計分、積分與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反違章工作的實效,杜絕人員違章而導致的事故,按照全員參與、制止違章、互相監督、群防群治、獎優罰劣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業過程中(含準備階段、結束階段)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技術標準的行為。
第三條 違章實行記分、積分制。在年度內進行違章積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積分為12分,年底清零。被查處的違章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記分規則記分。作業組、班組、部門、廠部各自進行的自查自糾且未造成后果的違章,免記分,但必須做好記錄。
第四條 實行違章記分的對象為在廠區內的本廠職工及長期實習或長期外委單位人員。按管理層級,上一級查處的違章行為,原則上按管轄區域、層級實行連帶記分、積分。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有義務制止或舉報現場人員違章行為。
第二章 違章分類
第六條 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標準,構成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嚴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違章行為、一般違章行為三種。
第七條 嚴重違章行為:一旦造成后果,不僅對本人,還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的行為;違反《安全工作規程》中“嚴禁……”的行為。
第八條 比較嚴重違章行為:對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帶來傷害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設備停運的行為;或違反在《安全工作規程》中規定“應……”的行為。
第九條 一般違章行為:違反規程、制度,尚未構成前兩條規定的其它違章行為。
第三章 積分管理與記分規則
第十條 廠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違章記分、積分與考核進行審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監部負責。違章的檢查、記分、考核實行廠級、部門、班組(值)三級管理。
第十一條 廠領導、安監部組織的檢查為廠級檢查,部門領導、部門安全員的檢查為部門級檢查,班長(值長)、班組(值)安全員的檢查為班組(值)級檢查。各級檢查發現的違章及時通知當事人所在的部門,所在部門應做好督促整改與記分工作。
第十二條 違章積分,原則上在安全生產一體化平臺上統計、公布。安全簡報中進行違章記分、考核及簡要分析。
第十三條 廠部、部門、班組(值)安全員負責統計與建立違章積分與考核檔案,廠領導或安監部、部門負責人、班長或值長負責檢查與考核。
第十四條 責任部門管理崗位人員在生產現場時,對周圍生產現場職工的違章現象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者,與現場違章職工同等記分。
第十五條 違章記分一般以《發電企業常見習慣性違章行為表現》、《典型違章行為手冊》為依據,每發現一項次,嚴重違章行為一次記8-12分;較為嚴重違章行為一次記5-7分;一般違章行為一次記1-4分?,F場出現手冊中沒有的違章行為,除立即制止外,同時做好記錄,待報安委會確認后記分。每年對《電廠典型習慣性違章項》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連帶記分原則。上級檢查發現的人員違章、管理類違章,未產生嚴重后果的,每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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