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
代持協議
背后的涉稅風險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一些公司的出資人通過訂立合同
(
股權
代持
協議
)
,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這樣就形成
了顯名股東
與隱名股東之分。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
名股東
(
或掛名股東
)
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后跳出轉變為顯名股東,
公司法
規定視同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股權
,這樣不僅存在其他股東是否同意其加入的問題,而且還存在是否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
公司法
解釋
(
三
)
》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
“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所以實際出資人想終止與名義股東之間
的代持
協議
轉為正式股東,屬于公司股東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同時須受到公司法對
“
股東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
的限制。但在現實中,隱名股東要想轉為顯名股東,將自己的名字記載到公司股東名冊上,還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公司在進行工商登記變更之前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要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而且要提到股東變更登記之前,繳納股權轉讓所得
(
股權轉讓價減去股權原值
)
的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在現實中,工商登記機關對于隱名股東轉為顯名股東,一律按照股權轉讓的程序辦理,而稅務機關也是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之所以這么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股權轉讓雙方通過隱名股東轉為顯
名股東
的形式來逃避繳納稅款,但這對于真正的隱名股東來說,卻是極大的不公平。因為顯
名股東
并不享有公司股東權益,在這所謂的轉讓過程中并沒有獲得任何收益。同樣的,對于隱名股東來說,該股權實質上就屬于自己,變更工商登記到自己名下,不過是形式上的確認,并沒有付出任何對價。
那么,如何既能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又不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呢,有效防止稅收
風險
的發生呢?
對于顯
名股東
與隱名股東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界定,但稅法尚未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
2011
年第
39
號
)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
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
其代持的
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
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顯
名股東
應該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由法院判決或裁定,
將代持的
股權直接變更到隱名股東名下,確認股權為隱名股東所有。不通過股權轉讓形式過戶到隱名股東名下,稅務機關是不視同轉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如果選擇通過法院法律文書確認可以有兩種途徑可選:
一是隱名股東要求公司登記管理部門
股權代持協議背后的涉稅風險.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