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在發生合并、分立之時,常常置自身的義務和職工的權利于不顧,借機推脫責任,草菅職工權益。如此,自然是引火燒身,當職工奮起維權,在法律面前,這些企業也不得不為自身的行為“買單”。
2011
年
1
月小曼與
A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
5
年,但是,
2013
年
10
月,
A
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產,后
A
公司被
B
公司吸收合并。但是在公司合并之后,
B
公司強行變更小曼等人的勞動合同,致使他們的崗位、薪酬變化很大且毫無選擇余地。
小曼等人懷疑公司這樣的做法于法無據,于是想向律師咨詢一下有關公司合并后,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以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云
律師觀點:
公司是勞動合同上的重要內容,它是勞動權利義務的履行主體之一。公司的變化分為兩類:一類是非實體變化,一類是實體變化。
非實體變化是公司信息的變化,比如公司的名字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這些不會對公司實體產生什么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針對非實體變化,無需簽署變
公司合并后的職工勞動合同是否變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