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合集【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1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杰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北京××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經營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xx)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北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xx年8月4日與北京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20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20xx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20xx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并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xx年8月4日至20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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