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技術許可服務合同(通用3篇)
2024技術許可服務合同篇1
簽約時間:
簽地點:
合同號:
中國,北京,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國市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鑒于出讓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銷售產品的專有技術;
鑒于出讓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向受讓方轉讓上述專有技術;
鑒于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有技術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受讓方——是指中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讓方——是指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等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受讓方使用了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省市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讓方根據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規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受讓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條 合同范圍
2.1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轉讓,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的專有技術。合同產品的型號、名稱、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讓方承認受讓方在中國境內設計和制造合同產品,以及使用、銷售和出口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有關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數量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讓方負責派遣技術人員來華講解技術資料,并對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考核等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技術服務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讓方負責接受和安排受讓方人員在出讓方工廠的技術培訓,出讓方應盡量大的努力滿足受讓方的要求,使受讓方人員能夠掌握上述專有技術,受讓方人員培訓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據受讓方的需要,出讓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標準件等,具體的供貨內容屆時雙方將另行協商簽訂合同。
2.7 出讓方同意受讓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合同產品可以采用雙方的聯合商標或標明根據出讓方許可制造的樣。
2.8 受讓方生產的合同產品經考核合格后,出讓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條的規定返銷部分合同產品。
第三條 合同價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和范圍,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美元(大寫:美元)其分項價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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