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集體合同(通用4篇)
工會集體合同篇1
本合同--以下簡稱工會代表企業的全體職工與以下簡稱企業簽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國勞動法、中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愿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 企業實行集中管理,凡企業范圍內的各--科室、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 合同雙方都有義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通過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和職工待遇。
第五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
企業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企業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企業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標準。
第七條 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政確處理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工會應動員職工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兩個文明建設,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教育職工與企業建成命運共同體。
第八條 企業應尊重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時向工會撥繳經費,在研究,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措施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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