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合同
最新勞動合同法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最新勞動合同法,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勞動合同法1
《勞動合同法》解讀
一、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勞動者一樣可以依法合理主張。
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協商,可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參照其他相同崗位的工資標準。
二、誰愿意承擔雙倍工資,誰就別簽書面勞動合同。
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權利在原來的勞動法中形同虛設,現在有了根本轉變。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工作滿十年的;
?。ǘ┯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為有雙倍罰薪的存在,所以上述規定可以規范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情況,但隱患是,用人單位會不會強迫勞動者“自愿”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或者會不會出現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規定而出現“只用工十年”的怪圈呢?這是我們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但總體上講,上述規定已經是立法的重大進步了。
四、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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