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補充條款協議
買賣合同補充條款協議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補充條款協議,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補充條款協議 篇1
出賣人和買受人經平等協商一致,就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盡事宜 (以下簡稱“合同” ),訂立下列補充條款:
1、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雙方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以本合同所填寫的為準,買受人保證所填寫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真實無誤,并可以隨時接受信函或郵件;出賣人或買受人雙方地址和聯系方式如有變更,
應于變更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出賣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通知或告知義務時,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進行送達:
a、通過郵局郵寄送達書面通知,從郵件發出之日起7日后即視為送達完成(以郵局受理憑證為依據);如因買受人所填地址不準確而導致書面通知退還的,買受人應承擔過錯責任,并視為出賣人已經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通知或告知義務; b、出賣人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河南省級報紙有效),公告見報之日起即視為出賣人已經履行通知或告知義務,因此產生的公告費等支出
由買受人承擔。
2、依據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與共有人投資份額,買受人占產權比例為 %,共有人占產權比例為%。
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買受人要求退房且出賣人同意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20%承擔懲罰性違約金,其余房款無息退還;超過7日不予退房,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本合同約定的房價款并不包括房價款本身以外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應按國家規定和標準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買受人應于本合同備案登記完成之日起(特指一次性付款)或房屋抵押登記辦理完成之日起(特指按揭貸款付款)30日內按國家規定和標準交納契稅;
出賣人代收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需交納的測繪費、登記費、印花費、非住宅交易服務稅,該筆費用由買受人于簽訂合同時一并交納。因買受人逾期交納或拒絕交納上述費用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等后果,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4、如買受人按照本合同第5、9、10、15條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出賣人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承擔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其他損失及費用。 買受人依據第5條退房時,應自全部房款交清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參照第十條條款處理。
5、對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出賣人應盡力協助,但不保證買受人一定能取得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買受人應在購房合同簽訂7日之內,按出賣人要求將齊全、有效的按揭資料交于出賣人,并在
接到出賣人辦理按揭手續的通知(出賣人可采取固定電話、手機短信、郵寄、公告等形式履行通知義務)后三日之內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同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條執行;如因買受人原因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或不能取得按揭貸款的,買受人應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如不能選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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