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質押擔保合同
借款質押擔保合同(通用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質押擔保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借款質押擔保合同 1
質權人: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
編號:_______年字________號
質權人: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權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條
乙方出質的權利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質押合同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_________及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第四條
乙方承諾:
以合法享有的權利出質,出質行為真實、合法;
將出質的權利憑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出質的權利。若甲方同意乙方處分該權利,乙方應在處分該權利后十日內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作為出質財產存人甲方指定的賬戶。若甲方認為乙方處分出質的權利所得價款明顯低于該權利的價值,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出質的有價證券的兌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其價款可作為出質財產存入甲方指定賬戶、或提前清償乙方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購買債券出質擔保。
第七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乙方授權甲方兌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并以所得優先受償。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兌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并以所得優先受償:
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或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絕履行償還借款的;
乙方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甲方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時,借款合同項下韻債權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
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甲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辦理過出質登記,由乙方按有關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合同項下甲方的債權得到足額清償;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本合同因前款被終止時,甲方應在三十日內將質押權利憑證交還乙方。本合同因前款、終止時,若甲方以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受償后尚有剩余的,應在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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