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行以來備受關注。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等, 又是其中的焦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而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但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是一個月, 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并未對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 由于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 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會利用這個機會謀取利益, 而且這一類案件舉證責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承受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也作為勞動終止的一種;狹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外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終止并列。《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紤]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時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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