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通,即通 。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通,即通 ,但場地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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