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D共同保密協議
甲方:
乙方:
本保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文本中,披露“機密資料”的一方稱為“披露方”;接受
”
機密資料
”
的一方稱為“接受方”;披露方和接受方統稱為“雙方”。
鑒于雙方
:需對建立業務或合同關系的可取性和進一步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并
為雙方簽署的其他協議,或為完成其他協議設定的目標提供參考(“協議宗旨”),披露方將向接受方披露一些
”
機密資料
”
。
同時,鑒于接受方在訪問披露方辦公地點,或者與披露方的雇員或辦事處合作辦公時,可能會知曉披露方的一些其他方面的保密信息,這些保密信息或者和雙方簽署協議的“協議宗旨”有關聯,或者完全無關; 因此,考慮到如上所述雙方之間的相互承諾,雙方同意遵守如下事項:
1. 保密信息的定義
(a) “機密資料”是指所有通過
口頭,書面,圖形,電子或其他形式表達的機密或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過去,現在和未來時間里的商業,金融和商業信息,經營理念,價格及定價方法,市場營銷和客戶信息,財務預測和預估,技術數據和資料,公式,分析,商業秘密,想法,發明,發現,方法,工藝,配方,技術實現,計算機程序,源代碼,產品,設備,產品路線圖,樣機,樣品,設計,數據表,圖表,配置,規格,技術,圖紙,以及任何披露方披露的其他數據或信息,無論是披露方通過口頭,視覺或書面披露給接受方,或者是接受方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的數據或信息,如就“協議宗旨”與披露方討論、訪問披露方辦公場所等。
2. 保密期限 本協議簽署后七年以內,接受方需對接收到的“機密資料”嚴格保密,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子公司;不得使用接收到的“機密資料”為接受方,任何第三方或子公司牟取利益。
3. 保護標準 a) 接受方有義務使用與保護接受方保密資料相同的手段或措施對披露方提供的“機密資料”加以保護,以防止“機密資料”被披露,出版或傳播。 b) 接受方只能將“機密資料”提供給那些需要知曉“協議宗旨”的雇員,顧問或承包商,且披露方有義
務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來保證知曉“機
密資料”的雇員,顧問或承包商在上述的保密期限和保密條款的規定下使用和保護“機密資料”。
4. 例外 在下面情況下,本協議規定的對“機密資料”的限制和使用將不產生效力 a) 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接受方的開發成果與披露方披露的“機密資料”無關的; b) 接受方在接收到“機密資料”前合理擁有的; c) 接受方合理地從第三方獲得的不受本協議限制; d) 不是因為接受方的過失或疏忽而公開可得的; e) 披露方通過書面授權批準公布。
Page 2 of 3 NSD\119737.1 如果“機密資料”是由兩個或多個組件或技術組合而成,則除非這個組合本身,或者其工作原理屬于以上列出的例外中對一種,否則,單個組件的例外情況不可以導致整個組合也屬于以上列出的例外中得一種。
5. 強制性披露 如果接受方被要求或者被依法需要披露來自于披露方的“機密資料”的任何部分時,接受方需提前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尋求對“機密資料”的保護令或其他挽救措施。當披露方沒有在要求的披露時限里獲得保護令時,接受方需要再次向披露方提供二次通知,且僅披露其律師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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