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合同
擔保的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的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的合同1
甲方(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牽頭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以下稱“債務人”)與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 (作為參加行、社),共同簽訂的編號為的《人民幣資金銀團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債權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1.1保證人:指。
1.2牽頭行:指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3代理行:指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4參加行(社):指在銀團中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為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即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5債權人:指銀團中包括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社)及上述銀行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
第二條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的關系
本保證合同為獨立性擔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發生的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擔保范圍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按下列方式確定: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人民幣(大寫) (¥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費、代理費、承諾費、手續費、電訊費及其他雜費等)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五條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權人宣布的債務提前到期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六條保證責任
6.1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
擔保的合同精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