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估值調整協議(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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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 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 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 指導意見〉的通知》(2014年6月3曰,法發〔2014〕7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
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與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脊限公司増資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人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恒公司)、香港迪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亞公司)為與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公司)、陸波增資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1)甘民二終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以( 2011)琵申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世恒公司、迪亞公司、陸波的委托代理人孫賡,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計靜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亞公司和陸波向其支付協議補償款1998. 209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1 1月1目前,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亞公司、陸波共同簽訂一份《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以下簡稱《增資協議書》),約定:眾星公司注冊資本為384萬美元,迪亞公司占投資的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現金2000萬元人民幣對眾星公司進行增資,占眾星公司
增資后注冊資本的3.85 %,迪亞公司占96.15%。依據協議內容,迪亞公司與海富公司簽訂合營企業合同及修訂公司章程,并于合營企業合同及修訂后的章程批準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將認繳的增資款匯入眾星公司指定的賬戶。合營企業合同及修訂后的章程,在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海富公司在履行出資義務時,陸波承諾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將四川省峨邊縣五渡牛崗鉛鋅礦過戶至眾星公司名下。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以下項目:1、收購甘肅省境內的一個年產能大于I-5萬噸的鋅冶煉廠;2、開發四川省峨邊縣牛崗礦山;3、投入500萬元用于循環冶煉技術研究。第七條特別約定第一項:本協議簽訂后,眾星公司應盡快成立“公司改制上市工作小組”,著手籌備安排公司改制上市的前期準備工作,工作小組成員由股東代表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組成。協議各方應在條件具備時將公司改組成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爭取在境內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第二項業績目標約定:眾星公司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如果眾星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眾星公司予以補償,如果眾星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第四項股權回購約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眾星公司的原因造成無法完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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