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技術許可合同(精選35篇)
關于技術許可合同篇1
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國市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鑒于出讓方是技術的專利權持有者;
鑒于出讓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受讓方;
鑒于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專利技術-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術,該技術已于20XX年XX月XX日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獲得了專利權,其專利編號為。
1.2 出讓方-是指國市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受讓方-是指中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4 合同產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產品。
1.5 合同工廠-是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工廠,該工廠在省市,名叫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折扣、稅費、外購件等費用后的余額。
1.7 專利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關資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雙方有關當局的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
第二條 合同范圍
2.1 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授予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和銷售的權利。合同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讓方授予受讓方在中國設計制造合同產品、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的許可權,這種權利是非獨占性的,是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專利資料,包括專利的名稱、內容、申請情況和專利編號等,具體的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執行中,如果受讓方需要出讓方提供技術服務或一部分生產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時,出讓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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