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設備租賃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簡單設備租賃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簡單設備租賃合同 篇1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設備的用途
承租人如不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設備,致使租賃設備受損,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 天。
承租人需要延長租期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日內,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租賃設備的交付及歸還
租賃設備的歸還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當日晚20點之前歸還,未超過當天24點的,超過時間按小時計費,超過24點則按天計費。
租賃設備的歸還地點:重慶璽勝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漢渝路工人村上島麗舍4-30-7)。
租賃設備交付及歸還時須經驗收,交付時以承租人為主進行驗收,歸還時以出租人為主進行驗收,同時雙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第四條 押金(保證金)
押金(保證金)的數額: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 元。
押金(保證金)的交付時間及使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當日內交付。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
租賃期滿之日起當日期限內,扣除應付租賃設備缺損賠償金后,押金余額退還承租人。
第五條 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承租人對租用設備要妥善保管。租賃設備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不善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非正常使用及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的維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租金及租期按合同執行。
第六條 出租人及承租人變更
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設備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數收回租賃設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租賃設備,應向承租人支付設備日租金_30%/天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租金總額的50%。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不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歸還租賃設備,應向出租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租金總額的80%。
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轉租或將租賃設備變賣、抵押,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總額80%的違約金。
因承租人自身原因丟失及不能交付租憑設備,應原價賠償,并支付違約期限內的設備租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通過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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