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人事、勞動、薪酬管理,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單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及全體員工。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一節
領導人員
第四條
中層領導人員指正副處級干部;基層領導人員指正副科級干部。
第五條
選拔中、基層領導人員原則
(一)堅持黨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四)堅持群眾認可、成績突出原則;
(五)堅持民主、公平、競爭、擇優原則;
(六)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六條
擔任中、基層領導人員的,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及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市場開發能力;
(四)根據審計結果,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無虧損;
(五)所負責項目等在經濟訴訟案件中無重大經濟損失;
(六)身體健康,適應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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