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購銷合同匯總(精選30篇)
有關購銷合同匯總篇1
賣方:
買方:
一.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提貨方式:秦皇島港港口平倉交貨。
2.合同期限:20XX年07月起至20XX年07月31日止。
三.質量、數量驗收標準和方法
1.質量以雙方共同委托秦皇島SGS監督抽樣,以秦皇島SGS船采化驗為準(船采)。
2.數量以秦皇島港方水尺計量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獎懲
1.煤炭價格均按甲方向乙方開具下水作業單當天的秦皇島低位掛牌價下浮20元/噸為裝船平倉價,增值稅一票結算。
2.以低位發熱量5500大卡/kg為基礎,每增加或減少一個大卡/kg,單價也相應增加或減少0.15元/噸;高于5700大卡/kg不再加價。低于5300大卡/kg拒收。如灰分高于20%拒收。揮發分小于24%或大于32%時拒收。含硫超過1%時拒收。如全水份大于16%,則超過部分每高于1%重量減1%。若煤炭質量屬于拒收標準,而買方同意接受,雙方重新議價。原煤中不可有機械雜質,如石塊,木塊或鐵塊,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由賣方負責。
五.結算方法:僅能接收中國銀行、中信銀行180天信用證。
1.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買方通過中國銀行開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可議付180天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伍仟萬元(5000萬元)信用證交給賣方銀行,在3個銀行工作日內由賣方銀行開出信用證總金額度2%(100萬元)的履約保函給買方,賣方在此信用證生效之日起20日內必須交付第一船貨物(5萬噸),10日內再交付5萬噸。如需調整每批的結算數量,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2.買方憑賣方出示裝船下水單后,買方按每船煤炭下水單數量支付80%的貨款給賣方,待平艙后,賣方憑質量以秦皇島港商檢或SGS(船采)檢驗報告單和數量以秦皇島港商檢或SGS裝船水尺報告單為依據開出增值稅發票一票買方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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