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銷售合同
煤炭銷售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炭銷售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煤炭銷售合同1
出售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為 1年,自 xx年 6月 30日起至 xx年 06月30日止,在此期間內甲方按約定分批向乙方提供煤炭,乙方按約定付款。
二、品名、數量、價格及交易時間:
三、計量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實際交易量以雙方共同監磅并在過磅單上簽字確認的衡稱量以及本合同的約定進行確定。
四、交貨期限
1、因運輸方式的特殊性,故本合同對交貨日期不作具體約定,凡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已將煤炭交承運人運輸在途,則均視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貨。
2、乙方單批次的訂購量大于 500 噸時,應給予甲方不少于 5日的備貨時間。
五、標準規格及拒收范圍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低位發熱量應≥ 5500 MJ/Kg;如甲方所提供煤炭的低位發熱量<5500 MJ/Kg,則乙方有權拒收該批次煤炭。
六、運輸
本合同下煤炭的運輸方式為鐵路運輸,由甲方負責辦理運輸事宜,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交貨地點
目的地:_遼寧省莊河市大鄭鎮__
本合同的交貨地點為目的地,甲方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即視為交付,交付后該批貨物的風險及卸貨費用由乙方承擔,且乙方應于 2日內卸貨。
八、驗收、數量、質量的確定
1、煤炭在裝運地計量時,甲、乙雙方應同時到場,對承運方計量交接工作實施監督;煤炭到達目的地的計量驗收由雙方共同在交接地點檢測計算實載重量。
2、當驗收實載數量與裝運地計量之差額處于裝運地計量±5%范圍時,裝運地計量即為結算貨款標準數量。
3、當上款之差額超出裝運地計量± 5 %范圍時,驗收實載重量即為結算貨款標準數量。
九、價格
基本結算價格__800_元/噸,本價格為完稅價格且包括運費。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運輸困難,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運輸方式的,按照甲方與承運公司協商確定的運價作為結算價格的構成部分。
十、貨款結算及支付
1、本合同以每一列貨運火車運輸的煤炭為一個批次進行結算。
2、雙方協商采用下列第 (2)方式進行付款:
?。?)乙方提前預付其每批次訂購煤炭量的全部價款,甲方收到該款后發運煤炭,交貨并經驗收、結算后雙方就預付款進行最終結算。
(2)乙方提前預付其每批次訂購煤炭量價款 70 %的購煤款,甲方收到該款后發運煤炭,交貨并經驗收、結算后5 日內乙方支付余款。
3、乙方應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辦理稅票事宜所需的全部手續,證件。
十一、定金
本合同簽定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45萬元_的定金;本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 5日內甲方應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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