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設備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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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廢舊設備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廢舊設備買賣合同1
出賣人:
買受人:
甲方招標銷售處理本合同項下的廢舊物資,甲方確定乙方為中標人?,F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招標銷售處理的廢舊物資買賣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信守:
一、廢舊物資汽、數量、規格或型號及價格
1、汽:____;
2、數量:____;
3、規格:以現場堆放招標前乙方現場看貨為準(若招標前乙方未到現場看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價格:(中標價)。
二、交提貨地點、方式、期限及費用承擔
交提貨地點為甲方現場堆放地,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到甲方現場堆放地提貨。拆除費、裝車費、運費等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在合同正式簽定之日起日內提貨完畢(若遇節假日順延)。
三、結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貨。按照招投標要求,乙方已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元,在提貨時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履約保證金可抵扣乙方應交納的尾款。若有剩余款,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退還。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貨完畢。逾期不提貨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中標資格并單方終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提貨完畢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履約保證金直接扣除;經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寬限期提貨完畢的,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乙方在撤除、裝運本合同項下的廢舊物資時,不得將不同類別物資故意摻混裝運,或以不正當手段在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或計量上弄虛作假,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若甲方發現乙方有上述行為并經甲方查證,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資價值的3~5倍的違約金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法解決,由三元區管轄。
2、本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簽訂地點:三明市三元區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托代理人:
托代理人:
廢舊設備買賣合同2
出賣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鍋爐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標的物:甲方鍋爐房內鍋爐本體及所有鋪機、管道、閥門、儀表。
標的價: 元。( )
第二條 鍋爐資料
甲方向乙方盡可能提供現有的鍋爐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鍋爐驗收
1,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后 日內驗收鍋爐。驗收認可后,雙方將上述鍋爐進行封存,或拆卸上車。
2,甲方僅對鍋爐本體質量,以及鋪機配件拆卸時的質量安全負責,并保證原鍋爐的完整性。
3,甲方對上車后鍋爐的質量不負責任。
4,雙方可委托鍋爐安裝公司對鍋爐質量問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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