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購房合同
二手房購房合同8篇[實用]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購房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二手房購房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房屋座落在閔行區碧江路X弄X號X室,建筑面積X平方米。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460000元(大寫:人民幣肆拾陸萬元正)。
3.雙方約定房屋定金數額為¥10000元正(大寫:人民幣壹萬元正)于定金協議簽定當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協議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前將房屋出售給他人,視為甲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5.乙方必須在定金支付后X天內于X日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同時支付首期房款¥X元(大寫:人民幣X)第二期房款為X元(大寫:人民幣X)于X前支付、,余款為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并在買賣合同簽定后一周內開始辦理,一月內辦理完畢。超出時間視為乙方違約,定金不退還。
6.維修基金由乙方付給甲方,具體數額看維修基金發票。
7.乙方的按揭貸款由乙方自行辦理,但甲方必須協助。
8.如有未盡事宜,可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時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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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簽訂了認購協議,交納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賣方不愿退定金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遇到簽訂了認購協議,交納定金,因主合同或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無法繼續履行定金協議的情況,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賣方應當將定金返還買方。
在二手房交易實踐中,此類糾紛較為常見。為避免糾紛發生,在簽訂定金協議時,應當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據理力爭,明確在定金中寫明“如果雙方就有關合同條款協商不成,賣方應返還定金”,這樣將更為有利。
問題三:“訂金”與“定金”是一回事嗎?
“訂金”與“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認為“訂金”屬于預付款,與定金不同。預付款是當事人預先支付部分價金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對預付款的處理方式是:合同履行的應當抵作價款,合同不履行的應當如數返還。由于預付款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沒收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定金”則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依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適用“定金罰則”,即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則收取定金一方有權沒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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