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審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規范簽約雙方的合作行為,責任共負、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共謀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合同是
XXX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與
XXX
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全體職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達成如下合同。
第四條
本合同制定的工資條款對
XXX
公司
在崗正式職工有效。職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合同制定的標準。
第二章 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水平
第五條
甲方實行
集團總
公司崗位薪點工資制度。
第六條
甲方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條
甲方每月10日為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順延,甲方有向乙方說明工資支付情況的義務。
第八條
根據甲方實
工資集體協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