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用30篇)
濟南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篇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是指: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公房出售單位(產權單位)
乙方是指:購房人(產權人)或承租人本物業名稱:______
房屋買賣(預售)合同、租賃合同編號為:______
乙方所購買(租賃)物業基本情況: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座落位置:______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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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權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2.有權將本協議甲方的有關權利義務轉讓給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3.監督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保證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本協議規定實施物業管理,并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承擔責任。
4.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并書面告知乙方。
5.按《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代收維修基金。
6.負責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7.在保修期內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甲方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保修服務并承擔相應費用。
8.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9.與乙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1o.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
11.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12.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
業公司承擔本物業專項工程任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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