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
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1
原告:陽某,女,身份證:44092119xxx
住址:廣州市海珠區xxx路
委托代理人:x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82229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xxx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20xx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第16XX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廣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20xx年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敬禮!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2
原告程xx,女,xx年xx
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