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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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第一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無固定期限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
(二)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相對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只要沒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因此,法律嚴格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當事人不得隨意要求或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發生,勞動者主動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續簽,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三種情況如下:
(1)勞動者已連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這是這種情況下最基本的內容。具體來說,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持續十年。如果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離開其他單位工作兩年,然后回到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已達十年,但勞動合同期限已中斷,不符合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用人單位有權不接受,即使提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主要是為了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工人在雇主工作了十年,這表明他能夠勝任這份工作,雇主的工作確實需要保持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愿意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法律、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信的原則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重組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重組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新的勞動合同制度,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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