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政策解讀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政策解讀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政策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常聽到未到勞動合同期限遭到辭職,用人單位就要支付違約金,有的支付一個月工資有的不止,這是為什么呢。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呢?
違約金,是指合問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軌在勞動合同少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妨害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的行使。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問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陳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違約金只能在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義務和服務期事項時才能適用,這是由于用人單位對這兩項事項進行了額外的投入,根據公平臺理原則,勞動者違反有關的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也稱為違約罰款,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當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勞動合同違約金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時需要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勞動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法律未對勞動合同當事方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作具體規定,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則,用人單位為了保證用工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在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會有一個違約金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而該條款的簽訂往往使很多勞動者主動離開原單位時需要繳納高額的違約金,很容易損害到勞動合同中往往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的權益。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取消了“法無規定的情況”,增加了違約金的條款,對其適用范圍及標準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違約金條款只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除此之外,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是行使了法定的辭職權,不構成違約,也無需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風險規避措施:
辦理項目
重點注意事項
依法履行辭職手續
1、勞動者在行使辭職權時,須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或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除協議中有約定服務期及競業限制條款外,無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否則,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享受經濟補償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如無有效通知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解除通知且主張勞動者違法辭職并提出巨額索賠,則勞動者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3、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內容應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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