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權投資協議
(“
本協議
”)
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在中國
市訂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xxxxx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目標公司
”
或
“
公司
”)
是一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
注冊號:
)
,注冊地在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公司原股東為擴大生產經營規模需引進甲方作為戰略投資者。甲方愿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
xxxx
公司。
2.
原始股東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資形式向目標公司募集資金人民幣
萬元。增資完成后,甲方占增資后的目標公司
股權。
3.
目標公司與原始股東已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投資人募集投資款,而投資人在對
公司法
律、財務、市場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目標公司增資。
為此,各方根據《公司法》、《
合同法
》等
法律法規
,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章釋義及定義
第一條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
關聯方
”
指就某
一人士
而言,直接或間接
(
通過一個或多個中介
)
控制該人士、被該人士控制、或與該人士處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
工商部門
”
指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試上下文而定。
“
公司及各原始股東保證
”
指公司及各原始股東在本協議中向投資人所
作出
的陳述與保證。
“
經審計的稅后凈利潤
”
指投資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審計機構按照中國通用的會計準則對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后的公司實際稅后凈利潤
(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準
)
。
“
經修訂的公司章程
”
指由原始股東和投資人
于依據
本協議約定,在投資人出資到位后申請辦理注冊資本變更同時修改的公司章程。
“
權利負擔
”
指
質押
、抵押、擔保、留置權、優先權或其他任何種類的權利主張、共有財產利益或其他回購權,包括任何對于表決、轉讓、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質的所有權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適用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外。
“
認購
”
指投資人或者其確定的最終投資方根據本協議對新增股份的認購。
“
投資人保證
”
指投資人在本協議中向公司及原始股東所
作出
的陳述與保證。
“
工作日
”
指除周六、周日、中國國務院指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且中國的商業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
“
重大不利影響
”
指公司的銷售收入、凈資產、利潤等發生超過
20%
的減少或下降,或對公司的業務前景
(
財務或其他
)
的重大不利影響,無論是否來自供公司的通常商業過程的交易。
“
上市
”
指公司通過
ipo
、借殼上市、并購重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資本市場,公司股東因該等上市行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
中國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
香港
特別行政區、
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
地區除外
)
。
“
元
”
、
“
萬元
”
,指人民幣
“
元
”
和
“
萬元
”
。
第二條解釋
(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協議提及下述用語應包括以下含義:
提及
“
法律
”
,應包括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條例、地方規章
(
包括不時做出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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