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15篇(優)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證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證合同1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通過一定程序、協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其形式表現為當事人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這種一致,不僅體現在充分發硬當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條款中,當事人通過特定的行為,仍可就合同事項達成一致。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同時約定合同須經公證方能生效。在公證之前,該合同對雙方是沒有約束力的,銀行可以不履行放貸義務。但銀行在未辦理公證之前,即簽訂合同的當日就發放了足額貸款,表明了銀行對該條款放棄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經公證的情況下,接受銀行發放的貸款,同樣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證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由此,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足以表明,雙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約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條件——公證條款。借款合同實際履行的狀態反映的當事人對變更原合同條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證,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該行為表明被告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睹穹ǖ洹返?63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下,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張,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貸款,雖然表達不準確,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張是明確,并無不當。
其二,關于保證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方式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一般作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存在,但其作為合同具有獨立的意志,并不完全依從與主合同。保證合同的主體是保證人和債權人,而債務人并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的行為可以影響到保證合同,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則保證人要代為履行。但保證合同并不受債務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債務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證人承擔責任,連帶保證人仍負有代為履行的義務。
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體現在同一份書面合同上,保證合同關系體現為借款合同中附加約定的保證條款。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于附加生效條件——公證條款,同樣對保證人、被保證人(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保證合同須經公證方才生效。但該合同至今未辦理公證,且未辦理公證的責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條件至今未成就,該保證合同未生效。
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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