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標許可協議合同(精選30篇)
境外商標許可協議合同篇1
鑒于:許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書寫的____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冊和申請(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
鑒于:被許可方準備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在中國營銷、制造、供應和安裝____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合營公司業務)且希望在合營合同規定的合營公司業務中使用許可商標。
有鑒于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許可的授予
1.1 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許可方在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區域內,且被許可方在此接受,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且免收特許權使用費的使用附件A所列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許可。
1.2 許可方在此承諾其為許可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并擁有全權授予被許可方許可商標的使用權。
1.3 本許可僅授予給以合營公司名義進行的合營公司業務。
1.4 上述第1.1條的許可的授予,不包括合營公司的分許可授予權。
第二條 區域
本協議的唯一區域應為中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
第三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
3.1 合營公司承認,許可方擁有許可商標和商號及其所有權利,本協議并不給予合營公司除授予的許可外的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3.2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做任何與許可方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且不對許可方作出或不協助第三方試圖對許可方作出任何有關該所有權有關的不利索賠。
3.3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對許可方對許可商標的權利提出異議,不反對許可商標的任何注冊,或不對本協議的效力或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提出異議。
3.4 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批準,合營公司不得將許可商標用于任何與合營公司業務無關的業務。
3.5 盡管有本協議授予的許可以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本協議并未授予合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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