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1
田某于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后升任為干部,任現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xx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假手續。公司向其發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復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品質量異常統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以及經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并在公司發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復,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律師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梢钥闯?,公司完善的相關制度及證據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并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該證據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的必要措施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2
xxx先生/女士:
您好!
您就職于____部,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多次擅自制作客房門卡,私自進入酒店客房住宿,此行為已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并且在事發后無任何悔改表現,在公司中造成嚴重地產生不良影響,并給酒店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按照公司《上海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C類第30條)“未經授權私開客房、辦公室房門或酒店帶鎖房門,作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據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點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你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在平日工作中時常多次無故缺崗、消極怠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