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合同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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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合同1
勞務分包人(以下簡稱甲方):委托代理人:
工程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委托代理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定施工總承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勞務作業范圍:
第二條、施工圖紙甲方正式開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項目的施工藍圖2套。乙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甲方代為復制,復制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
第三人。
第三條、施工前期工作
1、辦理施工手續的責任及費用、證件、批件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占道、排污、臨建規劃手續均執行大合同。
2、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及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提供位置及交驗要求執行大合同;在乙方施工區域內的由乙方在施工期間負責保護。
第四條、甲方駐工地代表
1、甲方駐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責任,但涉及經濟責任和工期的事務須經現場代表確認方為有效。委派人員調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本人簽字后交給乙方并辦理簽收。必要時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和施工需要及時向乙方擔供指令,批準施工措施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
4、甲方代表發現乙方有轉包、再分包行為或無履約能力,有權終止或中止合同。乙方人員有違法、違紀或不服從管理的行為時,甲方代表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清退。
5、甲方駐工地代表無訂約權。沒有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協議等變更、增減合同內容性質文件的權利。甲方代表人,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第五條、乙方駐工地代表
1、乙方駐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職責。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本人簽字后送交甲方,辦理簽收。
2、乙方代表按批準的施工方案和甲方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勞務作業。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且采取緊急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報告。由責任方承擔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或費用以及工期延誤責任。乙方代表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第六條、甲方責任
1、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班子,設立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及工程技術、質量安全、財務、材料、經管、動力、行政等職能部門,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面組織與管理;
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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