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與分公司協議(精選3篇)
建筑公司與分公司協議篇1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積極開拓 建筑市場,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因素,穩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 分公司經營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職責
1、經甲方研究,繼續聘任乙方 為甲方在 設立分公司的經理(總負責人),并授權乙方組建北京機構。乙方設立的分公司必須有不少于150 平方米的辦公室及甲方擬派管理人員固定食宿場所。
2、就乙方負責的分公司在北京市管轄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采取內部承包經營的方式,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負責聘用管理人員及員工,聘用人員工資、獎金,加班及養老、醫療保險、商業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額不低于1500元/年)等費用由乙方組建的分公司(下簡稱 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按時辦理執照年檢手續。
3、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代表甲方在 建筑市場的施工和經營。分公司準備參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標或議標,乙方應通過傳真或書面方式向甲方匯報,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再進行投標或議標。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須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總經理簽字并上報總公司備案。
4、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分公司印章及分公司財務印章,財務資金使用實行一支筆審批。乙方不得私刻總公司印章。分公司如需投標或合同文件等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加蓋總公司印章的,乙方根據時間情況,由乙方派人到甲方總部加蓋,或者郵寄到甲方加蓋和甲方派人前往加蓋,甲方所派人員來回食宿差旅等交通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需快遞,發生快遞費、公證費、保函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需要 分公司蓋章的合同文件資料等乙方事先做好備案上報總公司。除此之外分公司對外宣傳、簽訂購買材料合同、租賃設備合同等情況需要加蓋印章的,由分公司直接加蓋公章,報總公司備案。
分公司在 需要的證書、執照等投標資料,由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為工程需要,必要時甲方可增設施工、材料等管理人員,乙方負責不超過3名人員的吃住(同北京管理人員相同),甲方委派管理人員的工資每月不低于5000元按月由乙方足額發放,并承擔甲方派駐人員每月兩次的往返高鐵車費(無特殊情況,法定小長假正常休假)。乙方如需建造師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到場參與投標、工程開會等,乙方承擔相關住、食、行等費用,并每天補貼200元。
6、關于建造師,原則上由 分公司自聘,直接轉入甲方注冊,但如需甲方的一級建造師長駐工地年薪按20萬/年,二級建造師按10萬/年,專職安全員8萬/年。無需建造師本人常駐現場,只需建造師證書的,一級按25000元/年,二級按10000元/年繳納。此費用由分公司借證之日起按年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在工程開工前由乙方一次性直接匯入甲方賬戶,由甲方統一發放工資。
7、甲方有權對乙方就 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程質量、安全、材料管理、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檢查,甲方確有證據證實乙方存在違法、違反合同行為的,乙方應進行整改。
8、甲方應保證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的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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