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通用33篇)
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篇1
甲方:______(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勞動者)
身份證號:______
甲乙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為員工的試用期限?,F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 原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現因____的原因,乙方要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現勞動合同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條 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20XX年XX月XX日勞動合同結束為止;應當繳納社保至20XX年XX月XX日止;因甲方的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____元。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年的,按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XX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年。
第三條 乙方應當在合同結束之后XX日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并承諾自愿放棄除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訴求。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手續之后出示離職的證明。
第四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篇2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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