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期權為對象
股權激勵計劃
相關
費用的
會計與稅務
處理事項
例解
2006 年1
月
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證
監公司字
[2005]1
51號,以下簡稱
“
管理辦法
”
)
,
自此開啟了
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建立
規范的
股權激勵計劃
的大幕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業務的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
第11號--
股份支付》對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了系統的規定。
隨著股權激勵計劃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廣泛應用,
股份支付費用的
公司
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出現,
2012年5
月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了《關于我國居民
公司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
公司
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第18號公告”)
,
明確了股權激勵計劃有關
公司
所得稅處理方法
。
對比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二者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處理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其會計核算結果與所得稅處理結果不一致,
而因
股權激勵計劃
費用本身往往金額大導致其對應的所得稅影響
數金額
也超過財務報表的重要性,
因此正確分析股權激勵計劃的
會計與稅務的
差異并進行
恰當的
會計處理和
納稅調整需引起
會計實務
界
的
重視
。
一、我國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核算原則
分析
依照《
企業會計準則
第
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
公司
應當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公司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如下:
1、
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日
授予日
未
股權激勵計劃獲得批準的日期。由于被激勵對象尚未提供服務,所以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權激勵外,
公司
在授予日不
需
做會計處理。
例如,2012年
1月4日
,上市公司泰山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
,
000份股票期權,約定從2012年
1月4日
起在該公司連續服務
2
年后,即可以8元的價格購買
10
,
000
股泰山公司
股票
,泰山公司在授予日
通過BS模型
計算其公允價值為20元。2012年
1月4日
即為該股票期權的授予日,泰山公司不做賬務處理。
2、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內
等待期
為
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時段。在等待期內各資產負債表日。
公司
應當
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及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數量,計算出股份支付費用的總額作為
公司
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并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會計上不確認此項權益工具
后續
的
公允價值變動
。
承前例,2012年有5名股權激勵計劃內的管理人員(下文提到的人員均為股權激勵計劃內的人員)離職,泰山公司估計兩年中離開的管理人員比較將達到16%;2013年有6名管理人員離職。
則2012年-2013年為該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12年度,泰山公司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50×(1-16%)×10,000×20÷2=4,200,000元,對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股份支付費用
4,200,000
貸:資本公積
-
-
其他資本公積
4,200,000
(2)2013年
股票期權費用的遞延所得稅處理的案例-(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