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
代持問題
詳析
目前,
股權代持已
成為大家熟知的一種直接持有股權的變通方式,因其具有隱密性和靈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資人更便捷地做出適當的出資安排。但這種變通安排卻面臨著合法性等根本問題,而且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還將面臨其他一些更加嚴峻的問題。
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于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
轉系統
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
股權代持問題
。
一、
股權代持的
原因
關于
股份代持的
原因,主要有:
1
)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
通過代持間接
向企業投資;
2
)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于員工管理;
3
)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
通過代持的
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
)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采取
代持形式
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
股權代持的
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的關于
股權代持的
條款,但是從第33條“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股東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
人”的規定的字里行間并未排斥
股權代持的
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關于
股權代持審判
實踐的基礎上,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該解釋明確:股權
代持如
無以欺詐或脅迫行為并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五種情形,應當認定股權
代持協議
有效。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主要審查股權
代持行為
是否違反法律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實際出資人如果請求公司將其名稱記載于公司章程,則需要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的,實際出資人無法獲得股東身份,但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名義股東履行分紅交付等義務。
司法解釋三中
股權代持規定
針對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是純粹的資合公司,根據法理,認定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代持有效性
的條件比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寬松。只要雙方有關于
股權代持的
約定,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不違反法律或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應認定股權
代持行為
有效。
《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規定
股權代持這
一行為本身無效,監管部門為確保股權清晰而適用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
股權代持的
行為進行清理,而并未否認股權
代持本身
的合法性。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
股權代持的
主要規定
(1)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涉及
股權代持的
有關條款
股權代持問題詳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