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江蘇)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訂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農作物種子名稱、品種、數量、質量
種子名稱
品種
單位
數 量
質量標準
單 價
價款總額
合計金額(大寫):
第二條 出賣人的義務
一、出賣人銷售的種子屬于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是通過審定的種子。
二、銷售屬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種子的,出賣人必須是品種權人或者是品種權被許可使用人;出賣人必須出具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或者品種權許可使用合同和品種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出賣人有保證銷售的種子不存在品種權權利瑕疵的義務。
三、出賣人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制作的種子標簽。質量指標必須符合合同約定和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種子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出賣人對種子質量負責。出賣人提供的種子必須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假、劣種子。買賣雙方對買賣的每批種子,必須共同取樣封存、分別保存,以備種子檢驗、仲裁、訴訟之用;封存的樣品保存至本合同約定的種子用于生產收獲以后。
五、出賣人出賣的種子,必須按《主要農作物種子包裝》國家標準包裝,包裝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出賣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買受人和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
六、運輸出縣或郵寄銷售種子的,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提供相應的《種苗產地檢疫證或植物檢疫證》或者《植物檢疫證》。
第三條 買受人的義務
一、按照本合同約訂的時間、地點、數量接收出賣人送交的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種子。
二、于在本合同簽字時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種子價款總額的20%向出賣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賣人送交的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種子時再支付種子價款總額的60%;另20%的種子價款于本合同約定的種子用于生產收獲以后20日內付清。
第四條 交貨時間: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貨地點及發運方式:是 ;運費由出賣人負擔。
第五條 申請種子委托檢驗、仲裁檢驗或訴訟檢驗的費用,由申請方預付。經檢驗種子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費用由買受人負擔;經檢驗種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費用由出買人負擔。
第六條 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提供未經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或者不享有品種權的種子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償。
二、出賣人提供的種子質量、種子標簽、種子包裝、種子說明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買受人有權退貨;因此給買受人、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償。
三、出賣人逾期送種子或少送種子的,每逾期1日須按種子價款總額或少送種子的種子價款的數額的20%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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