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赤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乙方: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正確使用,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7]7號)、《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的
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
,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工傷保險和藥品、衛生、物價等方面的
法律
、法規及相關政策。認真履行本服務協議,承擔和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作。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醫療服務的相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本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成立相關的管理科室,有工傷保險醫療門診標牌,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建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201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