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雇員總集體合同(通用3篇)
零售業雇員總集體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__適用范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范圍上:適用于薩爾州。
2.物的范圍上:適用于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薩爾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范圍上:適用所有雇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__雇傭和試用期
1.雇傭應予以書面證明。雇傭證明中應說明雇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_個月。試用期_個月時,解雇期限至少為_個月并至當月底。勞動關系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后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工商業雇員試用期間勞動關系的解雇期限為_周。
3.如雇主在雇傭前明確要求雇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雇傭雇員后,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雇員本人。
第三條__短工
1.雇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雇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雇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雇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雇員與雇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周工作時間應至少為_,每日至少_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周_天工作制,則將此每周工作時間分攤在每周內最多_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員愿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镀髽I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年_月_日起,可以根據_小時降為_小時的比例關系,相應縮短短工雇員以前同雇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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