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
聘請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請,指派律師
擔任甲方法律顧問。
二、聘請期限自二
0
年
月
日至二
0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
三、甲方每年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
元,并于本協議訂立時
內一次性付清。
四、法律顧問的責任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服務范圍包括:
(一)、提供法律資訊;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提出法律建議;
(三)、參與甲方重大商務談判;
(四)、為甲方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書;
(五)、辦理有關非訴訟法律事務;
(六)、協助甲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向甲方提供相關法律信息;
(八)、代理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參與調解。
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一)至(七)項服務時,乙方原則上不收費,涉及第八項訴訟(含勞動仲裁),甲方應按規定另
行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收費為標的額金額的
%
,以立案案號為次數。
五、法律顧問應
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