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
出質
合同
出質人
(
以下稱甲方
)
:
內蒙古星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內蒙古兆豐
河套面業有限公司
質權人
(
以下稱
丙
方
)
:
內蒙古匯特投資有限公司
為確保甲、乙
、
丙三
方簽訂的
2016
年第
_____
號
《投資
合同
》
的履行,甲方以在
內蒙古兆豐
河套面業有限公司
投資的
100%
(占股
100%
)
的
股權作質押,
乙方以在內蒙古兆豐糧食有限公司投資的
100%
股權
(占股
51%
)
作質押,
經
三
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丙方
依
投資
合同向
內蒙古兆豐糧食有限公司
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
肆仟萬元
的
專項建設資金及投資收益和稅費負擔。
第二條
質押合同標的
1
、
質押標的為甲方在
內蒙古兆豐
河套面業有限
公司
投資的
100%
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以及乙方在內蒙古兆豐糧食有限公司投資的
100%
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
、
質押股權金額
甲方為
3000
萬
元整
,乙方為
1530
萬
元整
。
質押期限為
2016
年
月
日至
2031
年
月
日。
3
、
質押股權派生權益,系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
。
第三條 甲
乙雙
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
10
日內就質押事宜征得公司
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
同意,
并
保證對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質押的股權
在此之前未設置質押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后
20
日內
辦理
工商質押
登記手續
。
第四條
、 乙方無論何種原因未按《
投資
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
給丙方的投資回收款和投資收益,丙
方有權依法
定方式
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
歸還投資款及投資收益
。
第
五
條 本股權質押項下的
投資
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
押
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
押
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
投資
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
六
條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
不
免除或減少甲
乙雙
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
。
第
七
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
丙
方有權依法
定方式
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
歸還投資款及投資收益
。
1
、
甲
乙雙
方不按
投資
合同規定,如期
歸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收益
;
2
、
甲
乙任何一
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
第
八
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
乙雙
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
丙
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
歸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收益
。
第
九
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
、丙三
方
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
十
條
本質
押
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質
押
合同將不因其所擔保的《
投資
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可撤銷。
第十
一
條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無法協商,三方同意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
二
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
三
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交工商登記機關一份。
甲方: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___
年
___
月
股權出質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