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經營責任合同(通用6篇)
資產經營責任合同篇1
訂立合同雙方:
資產所有方:,以下簡稱甲方;
資產經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改革精神,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準在 廠試行(或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決定,通過全市公開招標和認真評議,擇優選中乙方為 廠資產經營責任人。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商定,特訂立本資產經營責任合同。
第一章 經營責任期限
本期經營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 年 個月。
第二章 經營責任目標
一、經營期間,乙方保證實現利潤總額 萬元(含所得稅,不含帳面虧損)。每年實現目標如下:
20XX年XX月XX日至該年12月31日實現 萬元;
年度實現 萬元;
年度實現 萬元;
二、按經營期間實現利潤總額計算的資產實際價格為 萬元,如上確有保證的增上之后的資產價格為 萬元(計算公式及說明另列,略)
三、對在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以前企業的潛在虧損,按財政局所核實的金額,在經營期間分年進入成本,逐步消化。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以前的帳面虧損,用企業稅后留利彌補。
四、在保證實現 萬元目標利潤的同時,按年折舊率10%提取折舊基金,按5%提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即為 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權利。
二、在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對企業行政干部的任免權(廠級副職由乙方提名,報甲方備案);
2.機構設置權;
3.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權,生產經營自主權;
4.聘用、獎懲職工權,對嚴重違紀、經教育無效者,乙方有權按照國家勞動制度處理。
5.乙方在保證資產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權出租企業閑置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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