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充
勞動合同補充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補充,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補充 篇1
勞動合同一直是各位職場精英們關注的重點,不管我們從事任何工作,簽訂一份有效且公平公正的勞動合同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僅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且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補充協議,是建立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的,是對原合同中未規定的內容或雙方協商同意對其他事項予以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設計補充條款要注意,嚴格而言,合同補充條款是對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常是合同的補充并有變更。因此,在簽訂時要特別注意,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效力。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中的內容如果對某些問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而補充協議的效力一般是大于主合同的。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補充 篇2
總包方:XX中公司
分包方:XX公司
XX項目主體勞務合同于20xx年12月份簽訂,其具體單價參照了當時分公司其它類似項目單價。但該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工程結構形式局部較復雜、業主和管理公司現場管理不同于國內管理慣例以及20xx年夏季持續50年一遇高溫等因素,導致勞務分包商的實際施工成本已高于原《勞務合同》單價。為辦理勞務完工結算,經分公司項管部、項目部及分包商三方協商,對原《勞務合同》單價進行了重新調整,并達成如下一致:
1、 雙方按本協議附件《XX主體結構勞務單價調整表》約定調整的單價進行主體結構完工結算,分包方不再提出其它價格調整。
2、 最終結算額以分項單價*分項工程量之和為準。
3、 本補充協議調整的分項單價包含了各分項工程的全部工作內容和原勞務合同約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4、 總包方后期代分包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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