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
勞動合同法案例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案例1
提問:
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
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間甲為乙交納養老、失業等社保費用。20xx年8月,乙因違反工廠工作規程被甲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乙多次催討無結果,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
?。?)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還是約定解除權?甲的行使是否正確?為什么?
?。?)甲未給乙辦理退工手續應承擔哪些責任?為什么?乙應如何進行維權?
解答:
1、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是合法行為。
2、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已乙可到當地社保機構或勞動部門投訴。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案例2
提問:
朱某是某公司的項目經理,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20xx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辭職通知書,理由是朱某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至少3次對客戶不禮貌,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因酒醉撤離職守,致使在客戶發生事故時不能及時到位,給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譽損失;至少1次散布謠言損害同事名譽,以至于該同事要求辭職,給公司項目運營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朱某認為,公司辭退他沒有正當理由,雙方發生爭議,朱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沒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等。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結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勞動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發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什么?
解答:
1、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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