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出讓委托合同范本(中央企業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構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時選擇采用。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住所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帳號等。
四、“出讓委托業務”一般包括:
1.提供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等;
2.提供產權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劃、推介服務;
4.制訂轉讓方案;
5.制作推介書;
6.辦理上市掛牌手續;
7.尋找受讓人;
8.參與轉讓洽談;
9.參與合同簽約;
10.參與轉讓標的的交割;
11.代為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制作產權交易合同文本、辦理合同審核的有關手續);
12.辦理有關權證變更的手續;
13.其他。
五、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將上述一項或數項委托業務交由受托人處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將上述委托業務全部交由受托人處理。
七、委托標的名稱: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商標權、專利權等。
八、委托標的的轉讓方式:可以是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應當提供資格證明(包括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或自然人的有效證明)轉讓決議、有批準權限的批準文件等資料及復印件。
十、傭金: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業務,向甲方收取的報酬。
十一、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房產、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權證變更費用。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協商和調解方式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但選擇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約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以下委托業務:
(1)特別委托業務(委托內容應當具體約定)。
(2)概括委托業務(委托內容應當具體載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標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轉讓標的的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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