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申請書
賠償申請書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訴求。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賠償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賠償申請書1
行政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市**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市站前路炮灣山
法定代表人:宋** 職務:總經理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市國土局
住所:**市岳陽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職務:局長
申請賠償的事實經過:
賠償請求人因岳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局分局20xx年違法將岳陽市站前西路炮灣山屬于賠償請求人的土地使用權證發給岳陽市構筑建設總公司,致使賠償請求人在該宗土地上開發的房子長期房、地分離,賠償請求人因此長期
上訪維權,造成賠償請求人人身和財產巨大損害,特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的具體內容:
1、賠償賠償請求人因十年房、地分離導致應收200多萬的款項不能收回而借貸還債產生的利息131萬元。
2、賠償賠償請求人因長期上訪維權而產生的誤工、交通的等費用10萬元。
申請賠償的理由和根據:
賠償請求人于1996年與岳陽市勞動局鍋檢所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合同,
以110萬元購買鍋檢所位于岳陽市站前西路炮灣山5.12畝土地,在合同義務履行完之后湘柳公司對該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建成了建筑面積8000多平方米的三棟住宅樓。1998年12月,已從湘柳公司退股的岳陽市構筑建設總公司狀告岳陽市政府及開發區國土處,湘柳公司作為第三人土地行政侵權,要求重新確權給構建公司,并要求賠償十萬元。案件經過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四次審理,20xx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高院(20xx)湘法行再字第3號終審判決確認岳陽市人民政府委托國土管理處于1997年向湘柳公司填發的“岳市國用(1997)字第K05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程序違法,予以撤銷。并且判決國土管理處、岳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重新辦理爭議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然而,岳陽市經濟開發區國土分局在省高院再審尚未結案的情況下于20xx年元月將該宗土地使用權證違法發給了對該宗土地沒有實體權利的岳陽市構筑建設總公司,導致湘柳公司房、地長期分離。從20xx到20xx年的十年時間里,國土局罔顧該宗土地使用權屬于賠償申請人的事實,不聽市委、市政府多位領導發證給湘柳公司的批示,提出增加土地出讓金、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后賠償申請人不得再向國土局提出其他要求的承諾等非法要求,既不撤銷構建公司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證也不發證給湘柳公司。因湘柳公司沒有土地證,產權不能到戶,股東住戶都賴賬,導致200多萬的債務無法了結。我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只能借貸還債。同時堅持維權,申請國土局發證。
十年來,湘柳公司堅持上訪和申請國土局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國土局作為行政機構,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之后又不作為,嚴重侵害了賠償請求人的權利,致使公司巨大財產損失,宋國華作為負責人長期奔勞、身心俱疲。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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