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1
勞動合同一直是各位職場精英們關注的重點,不管我們從事任何工作,簽訂一份有效且公平公正的勞動合同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僅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且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補充協議,是建立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的,是對原合同中未規定的內容或雙方協商同意對其他事項予以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設計補充條款要注意,嚴格而言,合同補充條款是對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常是合同的補充并有變更。因此,在簽訂時要特別注意,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效力。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中的內容如果對某些問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而補充協議的效力一般是大于主合同的。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住址: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 / 月 / 日止,期限為最長/ 月。
二、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精選.docx